宿豫法院:“币圈”暗藏风险 投资理性审慎
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,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,部分人受高额回报诱惑,盲目参与投资、炒作。然而,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否受到法律保护?投资虚拟货币后能否要求返还购买款项?近日,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“十二生肖虚拟货币”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沈某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,并向胡某转账5000元用于购买十二生肖虚拟货币。后沈某反悔,提出将虚拟货币退还给胡某,并要求胡某全额退还购买虚拟货币款项,双方协商未果,沈某诉至宿豫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相关规定,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。本案中,沈某向胡某购买虚拟货币,该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,违反了公序良俗,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,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沈某自行承担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虚拟货币款项的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本案是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。2017年9月4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明确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。2021年9月15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指出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因此,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。投资炒作虚拟币或者以虚拟币流通,是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、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。
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指出,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。参与者应当自行承担交易失败、价格暴跌、无法兑现等一切风险,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交易中要求返还投资款、支付收益等诉讼请求,依法不予支持。即虚拟货币经营、投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,其产生的风险与损失也由行为人自负,法律不予保护。
法官提醒,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,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买卖、兑换、炒作等行为,均可能因违反金融管理秩序、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。切勿轻信“高额回报”“只涨不跌”等虚假宣传,也不要参与虚拟货币发行、交易、中介等非法金融活动。一旦发生纠纷,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,还可能面临本金全失的后果。请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法规,选择正规、合法的投资渠道,理性理财,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。张 欣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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